我虽然极其深切地意识到我自己是一个独立的、在我生活的许多场合中自由的生物,但这个意识满可以根据前面确定的基本原则来解释,也完全可以同刚才得出的结论相协调。我的直接意识,我的真正知觉,不会超出我自己和我的规定,我仅仅直接知道我自己;除此之外我能知道的东西,我只是由推论得知的,而这种推论方式就是我刚才推出原始自然力量的方式,它无论怎样也不属于我的知觉范围。但自我,即我称为我的自我、我的人格的那种东西,并不是形成人的自然力量本身,而只是这力量的一种表现。我意识到的,只是作为我的自我的这一表现,而不是那种仅仅通过解释我自己的必然性推论出来的力量。可是,这一表现就其现实的存在来说,确实是某种从原始的和独立的力量中产生的东西,也必定会在意识中被发现是这样的东西。因此,我发现我自己是一个独立的生物。正因为这个理由,如果我生活的各个场合是我个人所享有的独立力量的表现,我就会觉得自己在这些场合是自由的;但如果由于各种外部环境——不是我个人的原始限制活动所包含的环境,而是时势造成的环境——的结合,我甚至连我本来靠个人力量完全能做到的事情都不能做,我就会觉得自己受到束缚和限制;如果这种个人力量由于另一种相反的力量占了优势,甚至不得不违背着自己固有的规律而表现自己,我就会觉得自己受到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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