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自[英]以赛亚·伯林:《自由四论》,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6。陈晓林译。
[1] 这篇就职演说是1958年10月31日在牛津大学发表的;同年由克莱伦顿出版社(the Clarendon Press)出版。
[2] 当然我并没有暗示,反过来说就是正确的。
[3] 哈维修斯曾经清楚说明这一点,他说:“自由的人是不被枷锁束缚、不被囚禁的人,同时,也不是像奴隶那样,被惩罚所恐吓的人……不能像老鹰那样飞翔,或者像鲸鱼那样游泳,并不就是缺乏自由。”
[4] 此一理论的最佳典型,当然是马克思的“社会定律”(social laws)概念;但是此一理论也是某些基督教的、功利主义的以及所有社会主义学说的一个重要成分。
[5] 霍布斯说:“自由的人即是能够做他想做的事,而不受到阻碍的人”;法律总是一种“锁链”,即使它使你免予其他更重要的枷锁,如某种更具压抑性的法则、习俗或专断的专制制度、混乱状况的束缚等,也是一样。边沁所说的内容,大抵和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