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具有弘传佛法的功能,佛陀住世时,讲经说法的地方称为“讲堂”[7];讲堂本为寺院的建筑物之一,犹如今之教室,佛世时祇园精舍便有七十二间讲堂,可见广建讲堂本为佛陀所倡导,后世则直接指称寺院为讲堂,讲堂于是成为寺院的别称之一。
寺院也是修行佛道的所在,因此又称“道场”,隋朝时炀帝曾经下诏,明令天下的寺院改称“道场”,并将宫中行佛事的场所称为“内道场”,或称“内寺”。
寺院又称“招提”,源于北魏太武帝于始光元年(424年)造立伽蓝,称为“招提”。意为四方僧房,也就是指自四方来集的各方僧众均可止宿的客舍;后来称僧团所共有之物,可供大众共同使用者为“招提僧物”,或“四方僧物”。
又有将佛教建筑概称为“浮图”者,后来渐转为专指高塔而言。也有称为“刹”[8]者,因一般均有于佛堂前立“刹”的风俗,故称寺院为寺刹、佛刹、梵刹、金刹或名刹。韩国至今仍沿习“刹”的称呼,例如通度刹、海印刹、松广刹等,在台湾佛光山也有一处分院名为澎湖海天佛刹。今之僧人对语时,尊称对方之寺为“宝刹”;南宋高宗时曾将十五所禅院制为“五山十刹”[9]。
在日本,则称寺院为“坊”,并依寺院的主从关系,称传承祖师法的根本寺院为本寺、本山[10],其属下的寺院,则称末寺、末山;在大寺院境内,附属于该寺院的小寺,称为子院、支院、枝院、寺中、寺内、塔头;分布于远处而不另设住职的寺院,则称通坊、通寺、支坊、兼带所、挂所等;本山的支坊,则称为别院、御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