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在我看来,文化价值“高于”生命价值。不过,这里不拟考虑整个的价值领域。请参见《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第一、二部分。
[36] 这里当然不是怀疑机械自然观的价值本身;我只是认为:倘若机械的自然观被形而上学地接受,或者被还原到一种“纯”理智的先天性,则该观点的错误认识论的尊贵性值得怀疑。关于这一自然观的真正意义,请参见拙著《现象学与认识论》一文。
[37] 怨恨在近代的最大功绩(法国革命与机械世界观的空前势力同时出现)是偶然的么?在德意志仇恨的形成过程中怨恨也起了作用,拙著《论德意志仇恨的原因》(1917)与此文衔接,并分析了这一点。
《同情的本质和诸形式》(1923)(节选)
同情现象的差异
本文不拟从分析爱与恨入手来展开我的论证,而是首先考察人们称之为同悲同乐的过程,即首先考察这样一些过程,在其中,他人的体验似乎直接为我们所“理解”,于是我们便也“参与”这些体验。我之所以如此进行论证,是由于这类行为方式在伦理学史上(尤其是英国人以及卢梭、叔本华等人的“同情伦理学”)往往被认为比爱与恨更具有原初性质;有人自认为可以把爱看成是同感行为的特殊形式或后果。而且,我采用的这种论证方法对于从伦理学上深入阐明这些问题的现状也是极其重要的;众所周知,这类行为方式近来又面临着完全不同的伦理上的价值判断。在这里,请人们回忆一下叔本华和尼采有关怜悯的观点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