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① 合伙人会议在做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的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做出决议;
② 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4.自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业,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事务,并向合伙人会议同意接纳的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商会仲裁院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