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外性的关系和卖淫女子性的自由之间是有区别的。性的自由,过去从男子的角度来说,都认为是理所当然之事,自三大一神教起,才加以申斥,在犹太教方面,直至《犹太法典》制定以后方加以禁止。原来女子与男子拥有同等的性自由,可以从下面诸点知道,例如在穆罕默德的时代,阿拉伯人虽已有公认的永久婚姻,但同时有为了抚养费的“暂时婚姻”以及“试婚”(试婚在埃及及其他地方也存在)。尤其是高等家庭的女儿,因为不愿委身于父权婚姻之下严格的家族规则,要保持其性的自由,故宁愿留在父母的家中,可以随己所欲,或在种种可能的范围内和男子结合。除了这些个人的性自由之事例外,还有氏族的女子为了盈利的目的而被利用,或为了抚养费而被租借。此外还有所谓性的欢侍者,即对于尊敬的客人,让妻子或女儿去侍奉对方。蓄妾制亦曾发展,其与结婚制的区别,在于子女的法律地位不同。当强调身份阶级的族内婚盛行时,蓄妾制往往由身份阶级所决定,并发展为横跨阶级界限的同居。罗马帝政时代,蓄妾制完全为法律所认可,尤其对于曾被禁止结婚的士兵及因身份关系而很难得到结婚机会的贡族。这种制度,在中世纪时仍通行,至1515年第五次拉特兰(Lateran)会议时才宣告绝对禁止。不过在改革派教会内起初就加以禁止,从此以后,这种在法律上被认可的制度,才在西方渐渐绝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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