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扩展”一词来形容亲属关系的发生过程,是想从动态上来看这现象。亲属的基础,在我看来,是抚育作用,而不是生育事实所引起的生物关系。从抚育作用来看,家庭并不常能包办这任务。家庭不过是完成这任务的基本单位。生活内容的增加,文化水准的提高,使抚育作用推出了家庭的范围。所以我在上文说抚育作用固然常以家庭为中心,但并不限于家庭。抚育作用推到家庭之外,而依生育及婚姻关系的路线时,就形成了亲属。亲属也就从家庭这三角结构中扩展了出去。
事实上,抚育作用的越出家庭这三角结构是很自然的,因为除了少数以家庭单位经营孤独生活的游牧民族外,共同或是密切生活的集团常常是大于家庭。这一点我在论居处的离合时已经说过。一个孩子日常接触的人绝不会限于父母和同胞,抚育作用也就在这日常接触中伸长出去,有很多家外的人来分任这事务。
把父母的任务分散一部分给家庭之外的人去担负是事实所必需的。在普通情形中,做父母的可能有时候外出或生病,不能担任这任务,那时就需要有代替的人了。更严重的情形是父母可能死亡。社会上固然有续弦、再嫁等办法来应付这危机。但是在一个破裂了的家庭中,孩子的抚育不能中断,所以社会也得预备下随时可以接替,至少部分地接替这项任务的人,使一个社会中的孩子不致因为父母的丧失能力或死亡而得不到抚育的保证。我在上一章曾提到为了继替,社会上时常指定了继承的候补人;这里所提到的其实和这需要是相配合的,一件事的两方面,在抚育工作上父母之外也有候补的人。我们可以从日常生活和抚育危机中看到把父母的任务分给别人的需要,可是问题是在:怎样把这任务一层层分出去?谁来担负这些任务?根据什么?用什么方法来确立这些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