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说生产关系范畴在《形态》中只是大致形成,一是因为《形态》提出所有制就是由分工所决定的个人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但又没有明确所有制关系又是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运转过程中不断生成的关系;二是因为《形态》中的生产关系范畴具有多义性,它有时同生产力的含义相类似,有时又包括人口生产上的社会关系,有时还指直接生产活动中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三是因为《形态》中的生产关系范畴主要是用“交往形式”或“交往关系”的术语表述的,然而,交往形式不仅包括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而且还指战争、保险公司这样的事物,其含义类似社会关系,“交往形式”或“交往关系”包括“生产关系”,但不等于“生产关系”。
在《形态》中,马克思只是相应地考察了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生产力与所有制的关系,表述了这样一种从属关系,即生产力—生产方式—交往形式,生产力—分工—所有制形式。如前所述,《形态》中的交往形式概念包括物质交往,有时又类似生产关系的概念;《形态》中的所有制概念的内涵与生产关系概念的内涵具有一致性。因此,“生产力决定交往形式”“生产力决定所有制形式”的原理和“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是一致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形态》发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