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般逻辑的角度看,一个研究对象如果无法命名,也就意味着无法用概念加以规定,其无疑就处于人的认识之外。如庄子认为:
夫精粗者,期于有形者也;无形者,数之所不能分也。不可围者,数之所不能穷也。可以言论者,物之粗也;可以意致者,物之精也。言之所不能论,意之所不能察致者,不期精粗焉。[9]
从逻辑上说,无论精微和粗大,都可以在有限性形体中表现出来;至于无形的东西、无法规范的东西,其本身无法用数量区分或穷尽,但可以用语言表达物的粗疏部分,用心去体会精微部分;至于言语无法表达、心无法体会的东西,那就不可以用精或粗去限量。庄子的言外之意是,言语无法表达、心无法体会的东西处于人的认识之外。“常道”世界无疑具有“言之所不能论,意之所不能察”的规定。
其次,“常道”世界具有独立性与封闭性的特征。老子在《道德经》中规定了“常道”世界的独立性与封闭性,这就是老子的“道法自然”之说[10]。“道法自然”是指“道”以自然为归,或者说,“道”的属性就是自然。所谓“自然”是“自在”、“自己如此”、“本来如此”、“独立不改”之义。由此可见,“自然”是对“道”的属性的非逻辑的描述性概念。“道法自然”说表面上类似于逻辑上的同一律,即A=A,但实际上并非完全是同义反复,而是努力用语言的意义在逻辑之外去确定“常道”形态的内涵和意义。但由于“自然”概念在认识层面上并没有扩大或展开其内涵,所以总体依然表现为一个封闭性的存在,即“自在”、“自己如此”等,从而“常道”世界在本质上具有了独立性与封闭性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