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清算还需要收付款双方存款账户的物理连接或网络连接。如果收付款双方都在同一银行(开户行)开立账户,则银行作为中介,可以直接办理转账和记录。但如果收付款双方不在同一银行开户,则还需要其开户银行相互开立清算账户,或者共同在第三方银行开立清算账户(这个银行也叫作“碰头行”)。一般而言,如果大量银行之间直接相互开户,则总体上需要开立的账户会非常多,这不利于账户有效管理。因此,一般首选建立“清算中心”,即所有的银行主要在清算中心(如中央银行或专门的清算机构)开立账户即可。依靠网络运行的非银行支付清算机构,其运行原理同样如此。
记账清算不是收付款双方直接的现金清算,而是通过清算中介、账户信息和收付信息的传递与处理才能完成,这一过程的安全性、便捷性和监控的严密性、有效性,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关键。因此,监管部门一般都应该对吸收清算存款、作为清算中介的机构,以及清算账户信息维度的充足性和准确性(防止假冒诈骗等)、账户信息载体和信息传输通道的安全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形成严格的监管规定。比如,对清算中介的资信情况进行评判和分级管理,对清算机构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评判和分级管理,甚至根据不同清算通道和工具的安全性进行分类,相应实行不同的限额管理等,以保证客户信息和资金的安全,防范可能的风险。其中,最基础的账户要求最高,必须由开户申请人与开户承办人当面办理,在承办人监视下填写开户资料,当面核对信息真实相符后才能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