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法在越南,英在缅甸,进出口税亦有照海关税率减十之三四的条约。但系互换局部经济利益的。
十一年一月八日,大总统令:“中俄所订条约,暨《陆路通商章程》,已届第四次十年期满。……现在俄国正式政府,尚未成立,无从提议。政府为利便两国商务起见,现经决定:在中俄未改订新约以前,所有关于《中俄条约》及《通商章程》内规定之三分减一税法,暨免税区域,免税特品各种办法,自本年四月一日起;应即毋庸继续履行。嗣后俄商由俄国运来货物,及在中国运出洋土各货,应完进出口税项,均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完纳,以昭公允。”这道命令下后,俄人有不满意地说:中国不应不同他商量。姑无论现在有没有商量的必要;而报载第三次期满时,俄国未得我国同意,即将交界百里内免税的章程取消;有一九一三年前东海滨省税务监督奉俄政府命令所出布告为凭。此项证据,业经被我国搜得。则替他交涉,更不怕没有理由了。总之税法要适合时势,中国各项税法,几于都是很陈旧而不适于时势的,所以不得不谋改订。《陆路通商章程》,亦是其中之一。倒也不单为增加区区的税入。《满韩国境关税减轻协定》,原是援照俄国之例而来。所以《中俄陆路通商章程》废后,中国虽通告日本,要求将此项协定,亦行废止。日本说:英法在缅越,亦有减税办法。日本对中国,是有最惠国条约的。此项《减税协定》,只能依照《九国关税条约》,由特别会议秉公调剂;不能因《中俄陆路通商章程》废止而受影响。所以当时还是照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