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为什么西方文化会感到它有在全世界传播的使命。这是一种彰明了的命运,尽管它一而再、再而三地遭到失败,褪变为一种谋利精神和海盗行为。这对那些误导其天真、凭良心做事的追随者的个人和国家来说都是如此。如果西方文明对基督教的原则来说是真实的,那么这些原则就应当支配一个幸福和统一的世界。然而现在,西方文明却要为它的错误行径受到起诉,当它在自己承认的原则的照耀下认罪的时候,还要为它自身的存在而斗争。
二、为个人所建立的法律
没有什么故事比法律观念在西方社会的产生更引人入胜了。它深深地扎根在希腊和犹太文化的对立之中,它的根本原则是尊重个人。无人声称欧洲法律是惟一面向个人权利的法律,但它漫长的、哲学的发展和它的抽象性质是独一无二的。由于这一内在原则,西方法律尽管经常受到独裁的挑战,但它总能取得胜利,一切种类的专制都只能是它进步过程中的某个过渡阶段。
作为一种行为哲学的法律在希腊思想中可以说是从阿那克萨戈拉开始的,他在希腊人中最早提出要注意统治或控制的性质,以及心灵的自足。这个观念成为苏格拉底体系的核心,给道德判断的自足性增添了附注。后来在希腊出现的那些具有实践特征的大学派全都把苏格拉底当作灵感的来源,把哲学视为一种生活方式。在怀疑主义那里,这个“方式”是悬置判断,在犬儒主义和早期伊壁鸠鲁主义那里是限制欲望,在斯多葛主义那里是自制。总之,它们都把人视为自身命运的决定者,是抽象原则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