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向债务人函证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函证是指直接发函件给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要求核实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方法。由于函证获得的证据属于外部证据,可靠性较强,因此,在应收账款审计时,企业通常应采用函证这一审计方法。
(6)审查未函证的应收账款。对没有发询证函的应收账款,应抽查有关原始凭证,如销售订单、销售发票等,以验证这些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可收回性。如有逾期或其他异常事项,则由被审单位做出合理解释,必要时进行函证。
(7)审查本期的收款业务。对于会计期间内的收款业务,财务总监应进行适当的抽查,通过将明细账户的金额与相关的会计凭证(记账凭证、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进行核对,来确定本期的收款业务是否在正确的明细账户内登记了恰当的金额。
(8)审查坏账损失的处理。财务总监应检查收账款中有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及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或者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况。按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标准测算已提坏账准备是否充分,并核对坏账准备总账余额与报表数是否相符。
(9)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披露。对于被审计单位设立“预收账款”账户的,应注意“应收账款”项目的数额是否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账户所属的明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对于被审计单位没有设立“预收账款”账户的,则应注意“应收账款”项目的数额是否根据“应收账款”账户所属的明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的合计数填列。